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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44号)

来源: 时间:2015-07-17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44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以及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的制定

1.编制原则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和高校上报的建议就业方案为主要依据,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以省为主的原则编制。

2.方案内容

(1)有自主接收权的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市属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2)对回生源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以灵活等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省级部门代理的,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参加各市代理的,由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代理单位名称。就业率据实统计。

3.编制方式

高校的就业方案编制采取审查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择审查制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和建议就业方案经辽宁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查合格后,纳入就业方案;选择备案制的高校须向省教育厅毕业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完成就业方案编制和协议书鉴证工作,省教育厅毕业办只针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备案,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由省教育厅毕业办监督高校自行解决。

二、就业派遣有关政策及要求

4.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考取公务员、参军(材料齐全)外,依据当年招生时的规定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5.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手续齐全的直接纳入就业方案,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在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到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加我省特岗计划的省内高校毕业生派至各市教育局,省外高校毕业生须到省教育厅毕业办重新换发就业报到手续。

6.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照公安系统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7.对残疾毕业生,各高校及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荐和帮助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结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或在就业协议中注明同意接收该结业生,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的,须持毕业证书及本人身份证,经学历认证审核通过后,按其毕业时间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9.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按照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可继续保留在毕业高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省教育厅毕业办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0.参与科研项目的毕业生参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要求,毕业生就业方案列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档案随转。

11.选调生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列各市市委组织部,备注中标明“选调生”或“选聘生”,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随转;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参照2011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服务期间,毕业生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按照共青团辽宁省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志愿者的就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档案转至省教育厅毕业办(服务期间免费保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落入省教育厅毕业办或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志愿者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县(市、区)团委。在服务期间或服务期满后,经团省委项目办审核同意,由省教育厅毕业办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落实工作单位或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4.进驻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应届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直接列创办企业名称,备注中标明“入孵项目”,其档案统一转至省教育厅毕业办(入孵期间免费管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移至生源地或在沈亲属家,也可落入省教育厅毕业办集体户口。

15.2011年纳入到省教育厅贫困生台账且在高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毕业生,工作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保留在高校或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期满的毕业生,按照择业期内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16.国防生到部队工作、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或招录士官,按部队计划纳入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7.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要求,就业方案备注中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重新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办理时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

18.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可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同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19.毕业研究生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单独考试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20.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省就业,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11]144号)文件执行。

21.省内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按照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这部分毕业生若需要去用人单位的《报到证》,可根据本人意愿先派回生源所在地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完落户相关手续后,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需要《报到证》的相关证明,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改派手续。

  22.出国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档案随转。

  23.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到证》。升学后本人提出退学,要求就业的,须由录取院校出具不再继续就读的证明,按其前置学历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24.各高校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形成审批报告,以统一标准(A4纸规格)打印就业派遣审批名册,一式两份。

25.为使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惠及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切实维护就业协议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23号)要求,对报送的就业协议书进行自查,对因内容不详、信息不准、手续不全以致无法确认的就业协议书不能纳入就业方案;对因弄虚作假而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毕业生不能及时享受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等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三、毕业生的接收

26.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1年国家及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和本市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宣传有关就业政策,树立服务意识,建立“绿色”通道,主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认真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27.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28.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

四、就业报到证

29.《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开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谓“《报到证》”,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0.如毕业生将《报到证》遗失,可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厅毕业办经学历认证审核通过后,办理遗失证明。

五、档案、户籍及党组织关系的转接

31.对择业期两年内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各学校应为其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或就学单位;择业期满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2.各高校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归档和转递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档案转递的要求及时发送至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让学生自带或扣押毕业生档案,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在校保留档案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33.派遣到沈阳地区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其它单位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34.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辽宁生源毕业生,按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公治户字[2004]54号)的规定,凭毕业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5.毕业生在离校前,所在学校组织部门根据毕业生提供的拟转党组织名称,为毕业生党员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毕业生党员持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名头上所写的单位或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因到非公制企业就业、灵活就业等原因无法落实党组织关系去处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党组织关系转至“中共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委员会”,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名头列“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

六、调整改派

36.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跨市或到中、省直用人单位调整改派的,须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改派手续;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省内高校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回我省办理改派手续。

37.调整改派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回生源地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原接收单位退函;

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原接收单位退函;

③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④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派至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改派的意见;

③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七、时间安排

38.2011年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集中派遣时间为6月20日—7月15日(不含双休日),为确保集中派遣工作顺利进行,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集中派遣后,各高校可采取随来随办的方式进行再次集中派遣。省教育厅毕业办从7月18日开始受理2011年毕业生调整改派。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